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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外籍个人投资者的税费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21-6-10 9:29:35 人气:5 评论:0 标签:

问题描述



公司老板为香港户籍。他想在内地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控股其现在的三家企业(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监理公司),最终目的是走集团化模式,以后做上市,不知道这样操作有什么利弊。





专家回复



利:香港户籍自然人在内地成立投资公司,可以享受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弊:老板个人成立投资公司对现有三家公司进行控股,若涉及股权转让的,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及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印发):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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