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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作者:admin  日期:2022/8/25 10:59:30 人气:90 评论:0 标签: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思考】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买卖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没有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

2.履行1元,即实际结算金额为1元,同时变更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提醒】实际结算金额为0元,同时变更买卖合同,双方能否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有点过了,结算金额为0元,是不是实质也是没有履行。

【关键点】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合同履行(一定要有材料证明合同履行了),实际结算金额减少,同时变更买卖合同,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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