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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跨年发票怎么开
作者:admin  日期:2021-2-22 11:29:09 人气:3 评论:0 标签:

01

基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税务处理

取得跨年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具备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03

补救措施

■  

如果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别着急,还有补救措施供您参考: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04

特殊情况

■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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