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中国税务报》B4版刊登《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复核:抓住几个关键点》,文章提到一家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的信息有限公司,该企业通过某社交网站获取登录人群样本信息,使用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对人群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再按照甲方要求通过网络向目标人群投放广告。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经营实质主要是传统广告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笔者认为,如何界定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审核中的难点。
目前,如案例所述的筛选技术是许多新兴互联网公司的核心技术,该技术通过大数据算法分析用户习惯,锁定目标用户,精准推送广告,效率大大优于传统广告。疫情期间,税务机关也运用该技术,精准识别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如向生活服务业企业推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向小规模纳税人推送减按1%征收率政策等,受到纳税人好评。
由于大多数应用软件都是免费的,新兴互联网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这就使得新兴互联网公司的核心技术是算法,主要收入是广告,这种背离使得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产生争议。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一般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新兴互联网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是算法,高新技术服务是其利用算法为甲方精准推送广告,因此,其取得的收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而是类似传统广告公司的发布公告,而广告收入一般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但该广告收入又确实是新兴互联网公司利用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取得的。一系列看似矛盾却又相互关联的经营模式使税收政策的适用产生争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可以看出,新兴互联网公司取得的广告收入类似于上述技术服务收入,只是在正列举中并未包含广告。
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带来许多新的经营模式,同时给税收管理提出新的挑战,新兴互联网公司利用算法技术取得广告收入就是其中之一。为促进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可对“其他类型的服务”作出是否包括广告的解释。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不否认这类企业的经营实质主要是广告业,但不认为其为传统广告业,传统广告,每个人看到的广告是一样的,大数据算法下的广告,每个人看到的广告是不一样的。新兴互联网公司利用最先进的大数据算法精准推送广告,从而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其提供高新技术服务产生的,应当属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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