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604741

联系方式

  • 手机:18210604741
  • 电话:18210604741
  • QQ:235130579
  • 邮箱:235130579@qq.com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绿地中央城1号楼22层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财税
行业知识

罚金和罚款,财务要注意区分
作者:admin  日期:2021/3/15 10:21:29 人气:129 评论:39 标签:

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关注以下知识点:企业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罚金

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

罚款

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但违反了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划重点:

企业应注意区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和经济罚款的区别

诸如经济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等,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额外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不能在税前扣除。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划重点:

企业应注意区分税收滞纳金和非税收滞纳金的区别

诸如商业合同逾期付款向客户支付的滞纳金等非税收滞纳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需注意:年度申报时,企业发生不可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等支出,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20行“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的第1列“账载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本文网址:http://bjcygszc.com/gsdt/178.html
上一条:费用类不规范点 规范附件明细
下一条: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更多>>评论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