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网上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进行办理。
02
问:我是一家新办企业,能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新办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票种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申领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如果该新办企业属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范围,也可同时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03
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如何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04
问:可根据受票方需求灵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05
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06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杭州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