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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9个案例,说明业务流程和模式的改变在纳税筹划上的应用!
作者:admin  日期:2021-3-29 13:55:18 人气:3 评论:0 标签:

案例一

甲公司属于生产企业,主要销售13%税率的软件,同时也对外提供6%税率的技术服务,按照2019年4月1日推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的条件来看,甲公司一直没法享受该优惠。有的会计人员采取“暴力享受优惠”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比如人为虚增加大服务收入,让服务额占比50%以上),通过歪曲业务事实的纳税筹划带来的只能是涉税风险!

改   变

步骤一  

将甲单位的技术服务业务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一家技术服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

步骤二  

把甲公司部分购进业务放到服务公司来实现(比如购进办公品、车辆、劳保品、维修辅料等),注意保证该公司的服务业务占据主导。

步骤三

这样甲服务公司的所有进项税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了。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参考二: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二

企业中员工的旅游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很难扣除的,毕竟旅游费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而且也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改   变

企业职工户外拓展培训,通过第三方拓展公司或者培训机构外出培训三天,培训间隙进行了旅游,费用均由培训公司负担,取得培训费发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也允许抵扣增值税,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内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二: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案例三

企业2019年度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虽然资产和人员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指标超过了300万元,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10万元*25%=77.5万元

改   变

2019年12月份企业管理层决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现金1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因此

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

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5%+200万元*10%=25万元

节税

77.5万元-25万元=52.5万元

案例四

公司设计师小刘每月业绩不错,工资加绩效每月都在15000元左右,面临的个税和社保都非常之高,其实小刘虽然高收入,但是每月扣掉房租、车辆费用、吃饭等开支后接近月光族。

如何筹划一下才可以节省个税和社保?

改 变 

降低工资、提高福利,可以节税!

把员工工资由目前15000元进行调整为以下4部分:

1、工资9000元;

2、统一替员工支付宿舍租金每月3000元;

3、与小刘签订租车协议,每月报销相关加油费等大约2000元;

4、小刘在企业食堂就餐,由公司统一负担大约每月1000元餐费;

提 醒

用好集体福利,就是最好的节税方式之一!

青岛微克公司每月给每名职工发放交通补助600元,属于福利费,但是由于属于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   变 

从明年开始,公司统一安排职工乘坐班车上班,不再向每个职工发放交通补助,这样的福利属于集体性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微克公司每年中秋节给每名职工发放月饼600元,属于福利费,但是由于属于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   变

从明年中秋节开始,公司统一安排职工在食堂品尝月饼,不再向每个职工发放月饼,这样的福利属于集体性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本文网址:http://bjcygszc.com/gsdt/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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