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那丢失发票如何处理呢?会计弄丢了发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巨安股份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因丢失发票被罚200元,公司已当场缴纳罚款,并称未来对发票将进行妥善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临时公告]巨安股份:关于原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2018.8.13】详细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收到日期:2018年4月8日
生效日期:2018年4月8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仍以地下矿山信息化系统和物品安全追溯系统为主。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现拥有3项注册商标、24项专利技术、4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9项(煤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4个防爆合格证。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违反了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丢失发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丢失发票,违反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决定处200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不存在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采用当场缴纳的方式缴纳罚款二百元,公司未来对发票将进行妥善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原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二)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也就是说,丢失发票通常只需要承担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丢失发票后企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您要做的事: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普通发票丢失是不是不用登报?”
“请您看着我坚定的眼神,这是个谣言。”
您要做的事:
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专用发票丢了是不是特别麻烦?”
“相信我,有答案的事情其实都不可怕。”
您要做的事:
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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