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对开发票,就是购销方彼此给对方开具发票。那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情形下,对开是没问题的,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对开是不可以的?下面,小编简单举两种情景,相信你一下就恍然大悟~
A公司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退回,本应开具红字发票,A的财务却嫌麻烦,让对方直接开具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公司,将退货看作公司的重新销售。
对于这种情况的做法是不合规!
不少公司有这样的想法:由于购销方无互来互往业务的,因A公司的货物问题退货的,直接让对方开具正数发票。都有这两角度来导致的:
角度1:从税务上来看,对方把退回的货物“销售”给A公司,因为双方把发票正常入账,正常计提税金,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金损失。
角度2:从法律上来看,对开发票作为退货业务的依据。形式上来说,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然而,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这两角度都是错误的想法!不可行的!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种情况,A的财务该怎么办呢?
A建议财务:A公司销售货物期,因为各种因素需要退货时,应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否则,没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话,重开的发票不能抵扣,从而,将对此重复计税增加承担税收担子!
小编再次强调!关于情景1,不仅仅不能要求对方开正数发票外,还有购销双方没有互来互往业务的,导致“对开发票”还会面临税局这些罚款以及税务稽查呢!
注意!对开发票的违反者将这么罚款!
如果未能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税局在有足够证据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者,如果导致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局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可怕!对开发票还导致虚开?
就如情景1A公司购销双方没有货物互来互往业务的,对方直接开正数发票,税局很有可能将此视为虚开!就因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均符合“虚开”的行为。很有可能导致A将被稽查。若其金额过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老板财务,你们都应该长点心!别掉入陷阱里还不知道掉什么井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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