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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对于购销方都可 对开发票?
作者:admin  日期:2021-1-26 13:18:42 人气:3 评论:0 标签:

所谓的对开发票,就是购销方彼此给对方开具发票。那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情形下,对开是没问题的,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对开是不可以的?下面,小编简单举两种情景,相信你一下就恍然大悟~

情景1
购销双方无其他来往业务

A公司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退回,本应开具红字发票,A的财务却嫌麻烦,让对方直接开具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公司,将退货看作公司的重新销售。

对于这种情况的做法是不合规!

不少公司有这样的想法:由于购销方无互来互往业务的,因A公司的货物问题退货的,直接让对方开具正数发票。都有这两角度来导致的:

角度1:从税务上来看,对方把退回的货物“销售”给A公司,因为双方把发票正常入账,正常计提税金,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金损失。

角度2:从法律上来看,对开发票作为退货业务的依据。形式上来说,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然而,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这两角度都是错误的想法!不可行的!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种情况,A的财务该怎么办呢?

A建议财务:A公司销售货物期,因为各种因素需要退货时,应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否则,没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话,重开的发票不能抵扣,从而,将对此重复计税增加承担税收担子!

小编再次强调!关于情景1,不仅仅不能要求对方开正数发票外,还有购销双方没有互来互往业务的,导致“对开发票”还会面临税局这些罚款以及税务稽查呢!

注意!对开发票的违反者将这么罚款!

如果未能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税局在有足够证据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者,如果导致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局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可怕!对开发票还导致虚开?

就如情景1A公司购销双方没有货物互来互往业务的,对方直接开正数发票,税局很有可能将此视为虚开!就因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均符合“虚开”的行为。很有可能导致A将被稽查。若其金额过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老板财务,你们都应该长点心!别掉入陷阱里还不知道掉什么井里了!!

情景2
购销双方有互来互往业务

A公司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市场含税价值为113万元;B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向A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餐饮费用53万元。

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A公司要给B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B公司向A提供餐饮服务,应区分其货物价值、餐饮费用,各自向对方开票。

下面,以A公司为例,写一下账务处理:

(B公司一样,不必重复)

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1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2.A公司在B公司消费餐饮53万元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贷:应付账款

注意:购买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并确认费用即可

3.双方往来款项抵顶,A收到B财务转账支付余款

借:应付账款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应收账款 113万

4.以上若同时发生,也可写一笔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5.假设A做B那发生餐饮113万,则可直接对冲、抵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6.假设B公司乃是向A公司提供动产租赁服务11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制造费用等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因此,对于购销双方有进行实际互来互往业务,均可按实际交易对开发票,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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