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对开发票,就是购销方彼此给对方开具发票。那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情形下,对开是没问题的,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对开是不可以的?下面,小编简单举两种情景,相信你一下就恍然大悟~
A公司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退回,本应开具红字发票,A的财务却嫌麻烦,让对方直接开具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公司,将退货看作公司的重新销售。
对于这种情况的做法是不合规!
不少公司有这样的想法:由于购销方无互来互往业务的,因A公司的货物问题退货的,直接让对方开具正数发票。都有这两角度来导致的:
角度1:从税务上来看,对方把退回的货物“销售”给A公司,因为双方把发票正常入账,正常计提税金,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金损失。
角度2:从法律上来看,对开发票作为退货业务的依据。形式上来说,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然而,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这两角度都是错误的想法!不可行的!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种情况,A的财务该怎么办呢?
A建议财务:A公司销售货物期,因为各种因素需要退货时,应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否则,没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话,重开的发票不能抵扣,从而,将对此重复计税增加承担税收担子!
小编再次强调!关于情景1,不仅仅不能要求对方开正数发票外,还有购销双方没有互来互往业务的,导致“对开发票”还会面临税局这些罚款以及税务稽查呢!
注意!对开发票的违反者将这么罚款!
如果未能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税局在有足够证据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者,如果导致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局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可怕!对开发票还导致虚开?
就如情景1A公司购销双方没有货物互来互往业务的,对方直接开正数发票,税局很有可能将此视为虚开!就因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均符合“虚开”的行为。很有可能导致A将被稽查。若其金额过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老板财务,你们都应该长点心!别掉入陷阱里还不知道掉什么井里了!!
A公司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市场含税价值为113万元;B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向A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餐饮费用53万元。
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A公司要给B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B公司向A提供餐饮服务,应区分其货物价值、餐饮费用,各自向对方开票。
下面,以A公司为例,写一下账务处理:
(B公司一样,不必重复)
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1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2.A公司在B公司消费餐饮53万元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贷:应付账款
注意:购买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并确认费用即可
3.双方往来款项抵顶,A收到B财务转账支付余款
借:应付账款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应收账款 113万
4.以上若同时发生,也可写一笔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5.假设A做B那发生餐饮113万,则可直接对冲、抵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6.假设B公司乃是向A公司提供动产租赁服务11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制造费用等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因此,对于购销双方有进行实际互来互往业务,均可按实际交易对开发票,是允许的。